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吳崇西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范姜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此有原告
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則依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