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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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被 告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4
至6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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