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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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承
被 告 鄭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憑,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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