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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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爵士重機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定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
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爵士重機車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
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邀同被告莊
定弘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爵士重機車有限公司嗣未依約清
償本息,迄今尚積欠1,577,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依原告與爵士重機車有限公司所締結銀行授
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人連帶清償上開欠款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
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
主檔查詢(一)列印資料、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及繳息日查
詢列印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利率查詢列印資料為
證(見本院卷第18至3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復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皆應視
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上開契約所約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200萬元 308,558元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268,968元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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