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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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被 告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
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補字第7
90號裁定限期原告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
,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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