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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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被 告 楊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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