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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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聯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玲
被 告 陳安宏
被 告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7
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
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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