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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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鄭光燦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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