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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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呂吉明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瑞芬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高田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張四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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