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5
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事聲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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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梁耕銘即梁一峰之繼承人
梁耕榕即梁一峰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所為115年度事聲字第17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
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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