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3/26
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全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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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黃昌億即群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
屬於本院(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94號),而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
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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