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5/12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輝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5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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