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5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7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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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44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高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6,25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到期日115年3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6,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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