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06/05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8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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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7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喻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喻傑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29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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