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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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號
原 告 高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兩造所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契約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
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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