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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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助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
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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