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1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千晏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街七二巷十七弄一四六號
二樓及同區○○路○段一八九巷八號二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花蓮或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借據及約定書(第十四條)可證,
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