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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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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