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兩造所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雖於起訴狀載明另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被告住所地為臺北縣新莊市,並非本
院轄區,原告既未表明被告施以何侵權行為,亦未表明侵權行為地於本院轄區內
,是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