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融資融券契約
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