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斌濟律師
被 告 己○○○
壬○○
丁○○
辛○○
丙○○
戊○○
乙○○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8 月6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編號十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
止)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並增列編號十九「金額
(新台幣)六十萬元、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九十一年四月
二日、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附表有主文
所示之錯誤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