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58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補正委任狀受任人簽名(或蓋章)
之必要,經本院於96年8 月22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6年8
月2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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