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7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90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9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癡梜鬲B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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