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9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武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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