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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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育盟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此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被竊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如附件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
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
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
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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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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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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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育盟紡織有限公司簡│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VA0000000、VA0000000 │ │
│ │裕亨 │限公司營業部 │空白 │VA0000000~VA0000000 │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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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育盟紡織有限公司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 │WB00000000~WB00000000│ │
│ │裕亨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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