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破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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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6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債務人清冊。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
三、謝琪芸之國稅局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正本。
四、現金新臺幣18萬元之保管人或存放之金融機關名稱、帳號,
或其他確實有該筆現金存在之證明。
五、謝琪芸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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