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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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乙○○
樓之3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
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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