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7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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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732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
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4
8,000 元,到期日民國95年8 月9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416,559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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