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彭恩良即彭根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 月10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訴訟為財產權訴訟,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15
0 萬元,依同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之事件,是本院民國96年8 月10日所為第二審裁定屬不
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於96年8 月30日提出之陳報狀,內容
係對前揭裁定表示不服,性質應屬對該裁定之抗告,然因該
裁定不得抗告,業如前述,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