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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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6年3 月15日聲明上訴狀
繕本、本院96年9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11月6 日下午
2 時5 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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