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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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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