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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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23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清償債務事件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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