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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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2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5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
年度裁全字第2650號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且經本院查明債
權人確未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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