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尚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核定如下:尚書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以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甲○○部分為貳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㈡另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為叁仟元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