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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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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