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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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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