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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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陳正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90,8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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