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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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雨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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