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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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龍斌越南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
捌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
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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