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SLEM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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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俞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零捌
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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