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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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偉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點○四三八公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田偉龍前因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於民國112年間執行完畢,惟參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件本院無從踐行
調查、辯論程序,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
基礎,是本院僅將被告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不為累犯之諭知。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
,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
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
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晶體1袋,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
438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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