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侵占遺失物
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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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郡翊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26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郡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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