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
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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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毒品刑
案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於
108 年2 月22日公佈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毒品罪,與本案跟蹤騷擾罪間,罪名、犯罪
型態、原因、侵害法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手段、情節亦
非類似或具關連等一切情節,尚難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或
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是無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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