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妨害自由
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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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0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俞旗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俞旗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王婉媺之
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與所生危害、及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696號
被 告 陳俞旗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俞旗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1日14時2分
許,未徵得王婉媺同意,無故拆下王婉媺位在臺北市○○區○○
路00巷0○0號5樓居所之紗窗,並從該處踰越侵入王婉媺上址
居所內,盤桓多時始離去。嗣經王婉媺於同日18時2分許返
家後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王婉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俞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王婉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側錄影像畫面翻拍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5日刑紋字第1126
025086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DNA型別鑑定書、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蒐證照片等
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檢察官 卓俊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玟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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