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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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世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世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並有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至檢察官雖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載明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惟檢察官雖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然本件本院無從
踐行調查、辯論程序,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
裁判基礎,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且本案並未就被告犯
行為累犯加重其刑事項之曉示,則於主文欄應不為累犯之諭
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
被 告 江世煌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
現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江世煌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施用傾向後
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釋放出所;又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後,於110年9月1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
悔改。其於112年8月11日上午7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11
2年8月11日上午7時50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江世煌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相同類型之罪
,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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