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竊盜
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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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8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盛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藏澳洲黑牛PLUS穀飼無骨牛小排肆盒、CAB
冷藏美國安格斯肋眼牛排肆盒、CAB美國安格斯梅花牛排參盒、
官特田特選高粱酒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家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
,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兼衡被
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前有數次因竊盜案件遭判刑之
科刑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
竊取物品之價值及現未與被害人廖清山達成和解,以賠償被
害人本案所受損害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冷藏澳洲黑牛PLUS穀飼無骨牛小排4盒、CAB冷
藏美國安格斯肋眼牛排4盒、CAB美國安格斯梅花牛排3盒、
官特田特選高粱酒1瓶,均為其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
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057號
被 告 陳家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徒手竊
取陳列貨架上之冷藏澳洲黑牛PLUS穀飼無骨牛小排4盒、CAB
冷藏美國安格斯肋眼牛排4盒、CAB美國安格斯梅花牛排3盒
、官特田特選高粱酒1瓶(共計新臺幣5,565元),得手後將
該等商品放置在購物籃內未結帳而離去。嗣經該店安全課課
長廖清山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
視器畫面,並通知陳家盛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廖清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
視器翻拍畫面2張、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遭竊商品明細
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周芝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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