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珍輝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暐勝
陳力揚
陳瑩蓁
盧金玉
陳正賢
吳陳寶月
于台成
于淑聿
于凱韻
陳秀雲
陳美美
陳美滿
陳清傳
陳呂龍
陳彩色
陳雪香
陳麗梅
陳志銘
陳雅婷
陳雅芬
陳新宏
陳淑貞
陳淑玉
陳俊雄
陳建昌
陳佩鈴
陳碧慧
陳瑞玲
林秀鳳
陳彥名
陳國平
陳淑玲
陳長發
陳建昕
陳阿仁
陳阿清
陳添喜
林家和
林家富
林陳米華
林清蘭
林清蕙
林清絨
林秋燕
林吳阿美
林世芳
林世忠
林忠泓
林淑玲
林淑貞
陳玉美
林欣誼
林欣佩
林冠如
陳進雄
陳進福
陳進德
陳進松
陳進諒
陳清山
陳玉樣
陳玉慍
陳玉敏
陳玉玲
陳林好
王林月裡
李日成
李志成
李素玲
葉秋
李志勇
李素華
李美華
李欣穎
陳念慈
陳嘉祥
陳李綉鑾
鄒李清秀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劉美華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2
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
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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