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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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林芃儀
代 理 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共12
筆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因無不能分割或依契約訂有不
分割期限,是請求與相對人等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分割之,爰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
5日內陳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共12筆土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該項
函文已於112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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