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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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林浩明
代 理 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榮等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分割新北市八里區龍米段824、825、826、827
、828、831、883地號土地,因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本院遂分別於112年11月7日、12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
日內補正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第二次通知聲請人於11
2年12月21日收受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致本件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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