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19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星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双進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 年10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